无因管理的效力
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,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。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. 阻却违法性 :无因管理行为可以阻却其违法性,因为它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目的,符合社会公序良俗。
2. 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:无因管理成立后,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,即无因管理之债。
3. 管理人的权利 :
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 必要费用 ,包括直接费用和合理的间接费用。
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,可以要求本人给予 适当补偿 。
4. 管理人的义务 :
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 适当的管理 ,并应依本人的意思及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。
管理人还需妥善管理被管理的事务,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,管理人应负赔偿义务。
5. 本人的义务 :
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负有 容忍和配合 的义务,不得妨碍管理人的管理活动。
6. 法律依据 :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,明确了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。
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互助,维护公平正义,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。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行为的肯定和鼓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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